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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 2019-10-21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



                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为反映全国生产、流通,消费与投资等环节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分析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国家制定了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价格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抽选出的市、县城调队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向基层采集原始数据汇总后上报。我市目前开展的价格调查主要有零售价格调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具体调查方案如下: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5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选择调查城市和县的原则
(一)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查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市146个,县80个。
(二)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农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市、县城调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二)对于同一规格品,大城市应选择3-4个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2-3个价格调查点。每个大城市应选择3-5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1-2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如果实际工作中某些代表规格品在不同调查点保持一致性比较困难,可采用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而相应减少同一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的方法加以解决。
(三)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5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二)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⑴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⑵零售量较大;⑶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四)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五)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二)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查采集一次价格。
(三)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四)各地在价格调查工作中,应尽力争取被调查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一)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二)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三)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查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账和相关经济指标台账。

八、权数资料来源
(一)大类权数根据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但在2005年以前以2002
年为基年。在商品零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各地可在新的调查年份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进行补充。全省(区)权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计算。
(四)全国城市权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及四个直辖市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农村权数根据各省(区)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权数根据全国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计算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其中: 为第 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第 次调查的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调查次数。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 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三)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资料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十、指数的换算方法(省略)
十一、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国家抽中市县的月报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一)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二)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一)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查内容及分类
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费、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根据全国城乡九万余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确定251个基本分类。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二)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
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四、调查市县和调查点的选择方法
为满足计算全省(区、市)价格指数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价格调查市县和价格调查点。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1.城市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资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城市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县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县以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店、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分别以人均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分别将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五、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
(二)价格调查方法
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
(三)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六、基期和报告期
(一)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二)报告期为月度。

七、权数资料来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
(一)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二)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城市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⑴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资料整理计算。
⑵全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按城乡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权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数按各地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加权平均计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 个规格品报告期(t) 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二)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三)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四)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九、指数的换算方法(省略)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纳入省(区)级价格指数汇总的市县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工业品价格调查
   
  
工业品价格调查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 
1985年,为及时反映工业品价格变动情况,为价格改革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及调查目录。1986年开始工业品价格调查,当时这项工作在全国78个城市开展,调查企业3000多个,调查产品400多种,调查周期是每年调查4个月。 

1988年底,国家统计局为加强价格统计工作,决定将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由工交司移交城调队, 同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成立生产投资价格处负责工业品价格工作。1993年工业品价格统计改月报.1996年,工业品价格调查城市扩大到265个, 工业品价格调查企业11000多家,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产品有1140种;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产品有280种。 

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调查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抽样调查针对重点调查企业以外的企业;典型调查方法可以采用随机抽样法。 

工业产品繁多, 要定期调查每种工业品的价格水平是难以办到的,也没有必要。因此,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来反映全部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 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对于每个代表产品(规格品),每个城市要选择1-3个企业进行填报。 

权数是衡量每种产品重要性的指标。 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是用工业品销售额计算的。权数一般五年更换一次。 


(1)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编制步骤如下: 

a、编制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k(加权平均法) 

          ∑kiqi 

           k=--------- 

           ∑qi 

     ki为第i个企业的规格品价格指数;qi为第i个企业规格品的销售量;∑为求和。 

b、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K(简单平均法) 

    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是指其规格品价格指数的简单平均值。 

          ∑ki 

          K =-------- 

          n 

     K代表产品价格指数,ki为第i个代表规格品指数,n代表规格品数量。 

c、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I(加权平均法) 

     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是由代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求得的。 

          ∑kiwi 

     vI=──── 

           ∑wi 

      I代表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 

     ki代表第个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wi代表第个代表产品的权数 

 (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与(1)类似。 

目前,工业品价格变动情况在报告月后18日左右,以新闻稿的 形式公布。详细资料见统计年鉴。




房地产价格调查
       
(一)调查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构成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必将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
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相关产业多,而且房地产价格的变动与城镇居民和其它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它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晴雨表。
    为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预警的需要,完善我国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剔除房地产统计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真实地反映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和结构,定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主体提供国民经济景气度的变化趋势,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势在必行。

(二)调查任务 
    1.调查和搜集全社会及各类房屋销售与租赁价格资料,掌握各种平均价格。
    2.编制与房屋销售、租赁以及土地交易等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价格指数,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房地产价格变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3.结合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的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投资总额等主要指标,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
    4.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信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三)调查内容和对象 
1.调查内容 
房地产,从广义上讲,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因此房地产价格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房屋销售价格。从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渠道看,房屋销售价格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房销售价格和私房销售价格三部分。
(2)房屋租赁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四部分。
    (3)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土地交易方式一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
2.调查对象 
(1)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改办等。
(2)房地产开发商。
(3)房地产代理商。
(4)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四)调查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据估计,三十五个大中城市的房地产投资额约占全国的70%多,也由于我国当前没有对农村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与管理等活动进行统计,因此房地产价格调查暂在全国三十五个大中城市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房地产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证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择调查单位和调查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表性强。 
(1)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延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开发和出售的房地产业务量大。
(2)选择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3)选择的调查对象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所选调查单位的房地产销售额(交易额)一般应占本地区的销售总额(交易总额)的60%以上。相同的调查项目至少有三个以上的调查单位填报,以确保代表性。
2.要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商品房的调查项目要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写字楼,并要考虑其结构、朝向、楼层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等因素的影响。 
3.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单位面积的房地产价格是有差异的。所以在选择调查项目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4.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 
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

(五)调查资料的取得和上报
为保证调查资料的代表性,各地每月都要调查一次房地产价格及数量、金额。季度数量、金额由该季三个月的实际交易数相加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三个月的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成交,基期价格不容易取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要考虑房屋类型、所处地段、房屋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基期、报告期价格的可比性。当基期价格没有时,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所提供的处理方法填报。
各地在原始资料搜集汇总后,要将汇总结果和原始资料于报告期后5日内以FTP传输方式或OPENMAIL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

(六)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本方案所计算的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这三套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级汇总的方法。即由细项到小类,由小类到中类,再由中类到大类,最后由大类汇出总指数。对没有细项或小类的部分,其起始类就是小类或中类。中类以下(含中类)指数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大类和总指数采用固定权数加权的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所涉及的价格是构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实体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算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产值;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地方材料(如砖、瓦. 灰、沙、石等)、化工材料(如油漆等)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活劳动投入的劳动力价格(单位工资)和各种费用的取费标准;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投资价格。 
1990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开始制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编制方案,1991年开始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查频率为年报,调查企业600个,调查的工程近3000个。1997年,改为年报、半年报。1999年, 调查企业扩大到4500多个, 调查工程近10000个。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性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和其它费用投资完成额三部分组成的。因此,编制投资价格指数应先分别编制上述三部分投资的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求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分工程类别和分行业投资价格指数由原始资料超级汇总所得。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的公式为: 
           I=∑IiWi/∑Wi 
     式中:I为投资价格总指数, Ii为分类价格指数 , Wi为权数。
即上述三部分投资的三年投资完成额的平均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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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9-10-21 16:09:19



                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为反映全国生产、流通,消费与投资等环节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分析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国家制定了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价格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抽选出的市、县城调队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向基层采集原始数据汇总后上报。我市目前开展的价格调查主要有零售价格调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具体调查方案如下: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5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选择调查城市和县的原则
(一)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查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市146个,县80个。
(二)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农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市、县城调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二)对于同一规格品,大城市应选择3-4个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2-3个价格调查点。每个大城市应选择3-5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1-2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如果实际工作中某些代表规格品在不同调查点保持一致性比较困难,可采用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而相应减少同一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的方法加以解决。
(三)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5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二)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⑴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⑵零售量较大;⑶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四)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五)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二)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查采集一次价格。
(三)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四)各地在价格调查工作中,应尽力争取被调查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一)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二)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三)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查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账和相关经济指标台账。

八、权数资料来源
(一)大类权数根据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但在2005年以前以2002
年为基年。在商品零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各地可在新的调查年份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进行补充。全省(区)权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计算。
(四)全国城市权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及四个直辖市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农村权数根据各省(区)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权数根据全国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计算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其中: 为第 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第 次调查的价格
       为调查期第 个规格品的调查次数。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 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三)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资料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相应的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十、指数的换算方法(省略)
十一、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国家抽中市县的月报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一)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二)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一)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查内容及分类
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费、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根据全国城乡九万余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确定251个基本分类。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二)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
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详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录》。

四、调查市县和调查点的选择方法
为满足计算全省(区、市)价格指数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价格调查市县和价格调查点。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1.城市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资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城市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县的抽选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县以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店、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分别以人均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分别将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五、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
(二)价格调查方法
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
(三)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六、基期和报告期
(一)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二)报告期为月度。

七、权数资料来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
(一)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二)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城市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⑴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资料整理计算。
⑵全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按城乡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权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数按各地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加权平均计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 、……、 分别为第一个至第 个规格品报告期(t) 价格与上期(t-1)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的计算
      
    其中:
     、 、……、 分别表示基期至报告期间各期的月环比指数。
(二)类别及总指数逐级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
     
其中: :权数
           :价格
           :报告期
           :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本期环比指数
(三)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四)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和人口数加权平均计算。

九、指数的换算方法(省略)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数据,经所在省(区)城调队审核确认后于月后3日前上报城调总队;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直接上报城调总队。其他调查市县上报省(区)级城调队的时间、内容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城调队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的月报数据,以及纳入省(区)级价格指数汇总的市县数据(不再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于月后6日前一并上报城调总队。
(三)上报方式为数据传输。
(四)年报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规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月报、年报的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工业品价格调查
   
  
工业品价格调查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 
1985年,为及时反映工业品价格变动情况,为价格改革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及调查目录。1986年开始工业品价格调查,当时这项工作在全国78个城市开展,调查企业3000多个,调查产品400多种,调查周期是每年调查4个月。 

1988年底,国家统计局为加强价格统计工作,决定将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由工交司移交城调队, 同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成立生产投资价格处负责工业品价格工作。1993年工业品价格统计改月报.1996年,工业品价格调查城市扩大到265个, 工业品价格调查企业11000多家,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产品有1140种;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产品有280种。 

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调查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抽样调查针对重点调查企业以外的企业;典型调查方法可以采用随机抽样法。 

工业产品繁多, 要定期调查每种工业品的价格水平是难以办到的,也没有必要。因此,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来反映全部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 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对于每个代表产品(规格品),每个城市要选择1-3个企业进行填报。 

权数是衡量每种产品重要性的指标。 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是用工业品销售额计算的。权数一般五年更换一次。 


(1)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编制步骤如下: 

a、编制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k(加权平均法) 

          ∑kiqi 

           k=--------- 

           ∑qi 

     ki为第i个企业的规格品价格指数;qi为第i个企业规格品的销售量;∑为求和。 

b、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K(简单平均法) 

    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是指其规格品价格指数的简单平均值。 

          ∑ki 

          K =-------- 

          n 

     K代表产品价格指数,ki为第i个代表规格品指数,n代表规格品数量。 

c、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I(加权平均法) 

     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是由代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求得的。 

          ∑kiwi 

     vI=──── 

           ∑wi 

      I代表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 

     ki代表第个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wi代表第个代表产品的权数 

 (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与(1)类似。 

目前,工业品价格变动情况在报告月后18日左右,以新闻稿的 形式公布。详细资料见统计年鉴。




房地产价格调查
       
(一)调查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构成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必将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
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相关产业多,而且房地产价格的变动与城镇居民和其它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它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晴雨表。
    为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预警的需要,完善我国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剔除房地产统计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真实地反映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和结构,定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主体提供国民经济景气度的变化趋势,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势在必行。

(二)调查任务 
    1.调查和搜集全社会及各类房屋销售与租赁价格资料,掌握各种平均价格。
    2.编制与房屋销售、租赁以及土地交易等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价格指数,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房地产价格变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3.结合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的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投资总额等主要指标,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
    4.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信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三)调查内容和对象 
1.调查内容 
房地产,从广义上讲,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因此房地产价格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房屋销售价格。从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渠道看,房屋销售价格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房销售价格和私房销售价格三部分。
(2)房屋租赁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四部分。
    (3)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土地交易方式一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
2.调查对象 
(1)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改办等。
(2)房地产开发商。
(3)房地产代理商。
(4)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四)调查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据估计,三十五个大中城市的房地产投资额约占全国的70%多,也由于我国当前没有对农村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与管理等活动进行统计,因此房地产价格调查暂在全国三十五个大中城市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房地产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证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择调查单位和调查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表性强。 
(1)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延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开发和出售的房地产业务量大。
(2)选择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3)选择的调查对象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所选调查单位的房地产销售额(交易额)一般应占本地区的销售总额(交易总额)的60%以上。相同的调查项目至少有三个以上的调查单位填报,以确保代表性。
2.要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商品房的调查项目要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写字楼,并要考虑其结构、朝向、楼层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等因素的影响。 
3.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单位面积的房地产价格是有差异的。所以在选择调查项目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4.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 
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

(五)调查资料的取得和上报
为保证调查资料的代表性,各地每月都要调查一次房地产价格及数量、金额。季度数量、金额由该季三个月的实际交易数相加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三个月的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成交,基期价格不容易取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要考虑房屋类型、所处地段、房屋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基期、报告期价格的可比性。当基期价格没有时,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所提供的处理方法填报。
各地在原始资料搜集汇总后,要将汇总结果和原始资料于报告期后5日内以FTP传输方式或OPENMAIL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

(六)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本方案所计算的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这三套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级汇总的方法。即由细项到小类,由小类到中类,再由中类到大类,最后由大类汇出总指数。对没有细项或小类的部分,其起始类就是小类或中类。中类以下(含中类)指数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大类和总指数采用固定权数加权的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所涉及的价格是构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实体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算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产值;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地方材料(如砖、瓦. 灰、沙、石等)、化工材料(如油漆等)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活劳动投入的劳动力价格(单位工资)和各种费用的取费标准;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投资价格。 
1990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开始制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编制方案,1991年开始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查频率为年报,调查企业600个,调查的工程近3000个。1997年,改为年报、半年报。1999年, 调查企业扩大到4500多个, 调查工程近10000个。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性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和其它费用投资完成额三部分组成的。因此,编制投资价格指数应先分别编制上述三部分投资的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求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分工程类别和分行业投资价格指数由原始资料超级汇总所得。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的公式为: 
           I=∑IiWi/∑Wi 
     式中:I为投资价格总指数, Ii为分类价格指数 , Wi为权数。
即上述三部分投资的三年投资完成额的平均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