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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5-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2019〕20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出台《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推动我省统计局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个部分,分别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省各级统计局做到统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统计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录、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二)主要任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的公示内容,要求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准确、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同时规定,各级统计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规定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规定要严格记录归档,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形成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切实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要充分发挥记录作用,通过对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规定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求各级统计局要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流程及审核责任,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确保作出的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双随机抽查掌上执法应用率100%,力争所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都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运行;创新拓宽公开渠道,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加强数据智能运用,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保障措施

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学习培训、经费保障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原政策链接:http://zstj.zhoushan.gov.cn/art/2020/5/6/art_1229339444_152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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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07 14:00:49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2019〕20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出台《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推动我省统计局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个部分,分别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省各级统计局做到统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统计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录、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二)主要任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的公示内容,要求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准确、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同时规定,各级统计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规定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规定要严格记录归档,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形成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切实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要充分发挥记录作用,通过对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规定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求各级统计局要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流程及审核责任,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确保作出的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双随机抽查掌上执法应用率100%,力争所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都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运行;创新拓宽公开渠道,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加强数据智能运用,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保障措施

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学习培训、经费保障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原政策链接:http://zstj.zhoushan.gov.cn/art/2020/5/6/art_1229339444_1526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