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案件处理畸重畸轻,确保每一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省各级统计局对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从第三条到第十二条,分十条对《统计法》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如实答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处罚标准。
五、实施时间
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2017年3月20日
原政策链接:http://zstj.zhoushan.gov.cn/art/2020/5/6/art_1229339444_1526830.html